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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构想处处闪耀着辩证法的光芒——一国两制研究之九(邬德发原创)

阅读:2804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1/12/1 16:21:59
一国两制构想是邓小平同志独创的旨在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闪耀着辩证法的光辉。
一、继承与发展的辩证统一
邓小平同志在创立“一国两制”理论的过程中,既继承了前人,又发展了前人,其继承是有所发展的继承,其发展是在继承基础上的发展,体现了继承与发展的辩证统一。
第一,“一国两制”理论继承并发展了毛泽东、周恩来同志关于和平统一中国的设想。
1949 年大陆即将全部解放时,为了打破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保留港澳地区作为国际通道,我国没有立即收回香港和澳门的主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从来不承认强占港澳地区的不平等条约。周恩来总理代表我国政府多次声明“香港的主权总有一天我们是要收回的”,但是他又指出,香港是自由港,“不应该社会主义化”, “要完全按资本主义制度办事,才能存在和发展”。同时他还指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谈判和平解决”。①
关于台湾问题,早在50年代,我们党和政府就曾提出过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设想。1955年5月,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即提出“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毛泽东主席则先后提出“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等一系列政策主张,并进而表示“如果台湾回归祖国,一切可以照旧”②。1956年7月,周恩来总理会见外宾时又指出,国民党和共产党合作过两次,第一次合作有国民革命军北伐的成功,第二次合作有抗战的胜利,这都是事实,为什么不可以第三次合作呢?1957年4月,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会见外宾时再次公开表示“我们还准备进行第三次国共合作”③。1958年10月,毛泽东主席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起草的《告台湾同胞书》中重申,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没有两个中国”,同时,向台湾当局提出结束海峡两岸军事对峙的办法,即“建议举行谈判,实行和平解决”,等等。
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的上述主张,实际上就是对和平统一中国方式的一种探索和设想,实际上就是“一国两制”理论的萌芽。由于受国际环境和国内因素的制约,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些主张和设想未能完全付诸实践,但是它为后来“一国两制”理论的形成规定了原则,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对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具有很大的启迪性。后来邓小平同志提出用“一国两制”方式来完成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毛泽东、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和平统一中国设想的继承和发展。
邓小平同志对毛泽东、周恩来同志关于和平统一中国设想的发展,表现在他将毛泽东、周恩来同志关于和平统一中国的设想具体化、系统化、理论化。对“一国两制”问题,邓小平同志有过一系列谈话和讲话,后来被收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的就有12篇。这些由谈话和讲话形成于文字的重要著作,对“一国两制”的必要性、可能性、内涵、核心、前提、原则、方针、政策、方法、步骤、意义等作了完整、系统、精辟的论述,形成了“一国两制”理论的科学体系。
“一国两制”理论坚持了毛泽东、周恩来同志关于和平统一中国设想中规定的方向和原则,这便是继承。但是,这种继承又不是简单地、机械地、静止地继承,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创新,独创了“一国两制”的科学理论,充分体现了继承与发展的辩证统一。
第二,“一国两制”理论继承并发展了历史上一国两制的先例。
邓小平同志在谈到“一国两制”时,曾经指出:“历史上不是没有这样的先例④。翻开古今中外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北魏时期存在过一国两制(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 美国自独立战争以后至南北战争以前存在过一国两制(奴隶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存在过一国两制(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和新民主主义制度),中国自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之后至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之前存在过一国两制(开始是封建农奴制度与新民主主义制度并存,后来是封建农奴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并存,最后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并存)。为了证实这一点,且选其中离我们最近的一例即新中国历史上一国两制的先例介绍如下。
从1951年10月西藏和平解放到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之前的15年间,西藏实行的是一制,除西藏之外的其他地区,实行的是另一制,而且无论是西藏,还是除西藏之外的其他地区,其社会制度在这15年间都发生过一次变更,使这15年分别呈现出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
从1951年10月西藏实现和平解放到1959年3月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之前,作为新中国一部分的西藏,并未改变原有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区政府签订的《 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明确规定,西藏现行的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和职权,应予维持,各级官员照常供职。该协议虽然也提出了“西藏的社会制度必须加以改革”,但是,由于西藏地方政府内一小撮上层反动分子顽固地维护野蛮的封建农奴制度和政教合一的僧侣贵族统治,千方百计地阻挠西藏社会制度的改革,破坏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推行,直至发动武装叛乱,西藏社会制度的改革因而极其艰难,极其缓慢,没有实质性进展。毫无疑问,西藏这一阶段的社会制度依然是封建农奴制度。
从1959年3月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到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之前,西藏的社会制度既不是封建农奴制度,也不是社会主义制度,而是新民主主义制度。说它不是封建农奴制度,是因为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以后,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农奴和奴隶获得了做人的权力,分得了田地和牲畜,自己的劳动果实也归自己所有。说它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是因为西藏在废除封建农奴制度以后,实行的是劳动人民个体所有制,而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1961年4月2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明确要求西藏“集中力量把民主改革搞彻底,让劳动人民的个体所有制稳定下来。”1995年9月1日,《人民日报》为庆祝西藏自治区成立三十周年发表社论指出:“1965年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掀开了西藏历史的新篇章。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昔日的农奴和奴隶成了新社会的主人,各族人民建立了自己的人民民主政权,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这也清楚地表明,西藏在自治区成立之前的民主改革时期,还没有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还没有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说它是新民主主义制度,是因为当时西藏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1953年2月,毛泽东同志在一次讲话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⑤。1959年5月6日,周恩来同志在会见苏联等11个国家的访华代表团和驻华使节的谈话中指出,西藏改革的前途是走向社会主义。这就清楚地表明,处于民主改革之中的西藏正在走向社会主义,即正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显然属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其社会制度当然只能是新民主主义制度。
在相同的15年内,在除西藏之外的其他地区,从1951年10月至1956年8月,实行的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从1956年9月至1965年8月,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因为毛泽东同志说过,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⑥,“按照党的总路线,是要过渡到社会主义”⑦。众所周知,1956年9月中共八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可见,在新中国的历史上,除西藏之外,1956年9月开始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在这以前属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实行的是新民主主义制度。
建国初期,邓小平同志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区第一书记、西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西南军区政治委员,参与制定并实施过和平解放西藏的决策,对上述一国两制的先例他是十分清楚的。如前所说,邓小平同志在谈到“一国两制”时,曾经指出:“历史上不是没有这样的先例。”言及先例,一定有所指,也一定有所思。由彼及此,通过借鉴和取舍,昔为今用,这是顺理成章、自然而然的事情,这其中就包含着继承和发展。就其发展而言,一是创造了“一国两制”这个词。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一国两制”“这是个新语言,是前人未曾说过的”⑧。而创造这个新语言即创造这个新词的人正是邓小平同志自己。1984 年10月3日,他在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团谈话时,第一次用“一国两制”四个字,高度概括地表述出曾经出现过并将再度出现的一国两制现象。其发展之二是创立了“一国两制”这一科学理论。历史上一国两制的先例虽然不少,却不曾有人总结它,概括它,使之上升为理论。邓小平同志却独创了这一理论,而且是科学的理论,用邓小平同志的话说,一国两制“这是一个新的思想”⑨。
二、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辩证统一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根本观点。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讲解放思想,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⑩。他又说:“解放思想,就是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使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就是实事求是”11。由此不难看出,只有解放思想,才能达到实事求是;只有实事求是,才是真正的解放思想。解放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前提;实事求是是解放思想的目的。二者是辩证统一的。这在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不曾预计到,在一个国家内,无产阶级只在一部分或大部分地区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而另一部分地区仍然处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这一情况,因此,在他们的学说中,还找不到如何和平地结束分裂、实现国家统一的方式。他们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只能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制度。按照这种单一的国家结构形式,显然无法和平解决处于分裂状态且又处于两种社会制度之下的国家统一问题。邓小平同志创立了“一国两制”理论,突破了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框框,这无疑是解放思想的。而这种解放思想,是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中国的和平统一问题。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一国两制”理论的提出,“那要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用毛泽东主席的话来讲就是实事求是12。1978年10月8日,邓小平同志会见日本文艺评论家江藤淳时说:“如果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在台湾的政策将根据台湾的现实来处理。”同年11月14日,邓小平同志会见缅甸总统吴奈温时再次指出:在解决台湾问题时,我们会尊重台湾的现实,根据台湾的现实来处理台湾问题,以实现祖国统一。尊重台湾的现实,根据台湾的现实来处理台湾问题,这不就是实事求是吗?那么,什么是台湾的现实呢?还有香港的现实、澳门的现实、大陆的现实又如何呢?这是和平统一中国必须面对的现实。这个现实总的来说就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大陆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民主改革,已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而尚未回归的港澳地区以及仍在国民党控制下的台湾,依然实行着资本主义制度,大陆和港、澳、台广大人民都盼望祖国和平统一,又都不愿改变各自现行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不愿改变各自的生活方式。而能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方式便是“一国两制”。这样就尊重了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意愿,既能实现祖国的统一,又不改变各自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可见,“一国两制”理论的提出,既是实事求是的表现,也是实事求是的结果。邓小平同志在谈到解决香港问题时曾经指出,我们解决香港问题要使中国、英国、香港三方面都能接受,“如果用社会主义来统一,就做不到三方面都接受。勉强接受了,也会造成混乱局面。即使不发生武力冲突,香港也将成为一个萧条的香港,后遗症很多的香港,不是我们所希望的香港。所以就香港问题而言,三方面都能接受的只能是‘一国两制’,允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保留自由港和金融中心的地位,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办法”13。同样,台湾问题用“和平方式”解决,人们容易接受,这就是“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实行两种制度”14。“如果不能和平解决,只有用武力解决,这对各方都是不利的”⑩。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采用“一国两制”方式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才对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有利,对全中国人民有利,对整个中华民族有利。
三、最难相容与最能相容的辩证统一
通览并且比较一国两制的全部实例,我们不难发现,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所构想的一国两制,即中国现行的一国两制是古往今来最难相容而最能相容的一国两制。
说中国现行的一国两制最难相容,是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对立的两种社会制度:前者是私有制,后者是公有制;前者是剥削制度,后者是非剥削制度;前者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维护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后者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要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直至消灭私有制,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它们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对立和斗争。当今世界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之间的斗争,便是这两种社会制度对立和斗争最集中的体现。奴隶制度与封建制度(曾经并存于中国古代的北魏),奴隶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曾经并存于独立战争之后至南北战争之前的美国),虽然也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和斗争(商鞍惨遭车裂、斯图亚特王朝复辟、路易十六叛逃、普奥联军入侵法国,美国南北战争爆发、林肯总统遇刺身亡等都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人剥削人的制度(只是剥削方式有所不同而已),它们可以在旧社会内部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氏族公社和部落联盟的首领可以演变成奴隶主,奴隶主可以演变成地主,地主可以演变成资本家。使秦国的奴隶制得以废除、封建制得以确立的商鞍变法,标志着日本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大化改新,都发生在奴隶社会里;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欧洲的资本主义萌芽都产生于封建社会;使俄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农奴制度改革,使日本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明治维新,也都发生在封建社会里。这充分表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一切剥削制度,都是在旧社会内部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但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却不能在旧社会内部产生。因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一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就意味着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的否定,意味着对资产阶级的剥夺。这在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社会里,是根本办不到的。因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核心和根本原则,资产阶级绝不会自动放弃他们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变私有制为公有制。这就清楚地表明,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不相容性,远远超过了奴隶制度与封建制度、奴隶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不相容性。当然,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与新民主主义制度(曾经并存于抗日战争时期的中国),封建农奴制度与新民主主义制度(曾经并存于西藏和平解放之后至除西藏之外全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前的中国),也存在着不相容性,但是由于新民主主义制度毕竟还没有实现以公有制为基础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毕竟还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新民主主义制度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制度(包括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和封建农奴制度)的不相容性,同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不相容性相比,也是不及的。此外,新民主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曾经并存于西藏民主改革期间的中国),由于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它们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因而同样存在着不相容性。但是,由于新民主主义制度是向社会主义制度过渡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日益接近于社会主义制度,它与社会主义制度有着更多的相容性,其不相容性,同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不相容性相比,自然要少得多。有比较,才有鉴别,比来比去,还是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是最难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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