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指出的是,最难相容的还有封建农奴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曾经并存于除西藏之外全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至西藏民主改革之前的中国),因为同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一样:前者是私有制,后者是公有制;前者是剥削制度,后者是非剥削制度;前者可以在旧社会产生,后者却不能;前者要维护私有制和剥削制度;后者要消灭私有制和剥削制度。不过,曾经在新中国历史上并存过的封建农奴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只有最难相容的一面,却无最能相容的一面,达赖集团的叛乱,使这两种制度的并存和相容,仅仅维持了两年半(1956年9 月——1959年2月)。而中国现在并存着的两制,不仅是最难相容的,而且也是最能相容的。看起来这很矛盾,有些不可思议,其实不然。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告诉我们,矛盾双方在具有斗争性即不相容性的同时,还具有同一性即相容性,它们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上文只说了一国两制的许多不相容之处,其实一国两制除了有不相容的一面之外,还有相容的一面。两种制度能在一国之内同时并存,这本身就表明了它们存在着相容性。当然,相容性即矛盾观点中通常所说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尽管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和斗争,但是,资本主义制度尚未垂死,社会主义制度也并未充分显示出自身的优越性,两种制度胜负未决,谁也吃不掉谁,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它们便可以并存,事实上它们正并存着,形成“一球两制”的局面。
那么,能使中国现行的一国两制最能相容的条件是什么呢?最根本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第一,有共同基础。凡是炎黄子孙,不管穿着怎样,立场如何,都具有爱国心,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这就有了共同语言,有了共同基础。
第二,有共同利益。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与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最大利益。只有国家主权独立完整,才能独立自主地发展自己的经济、文化,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第三,有科学的理论作指导。
如前所说,古今中外虽然有过不少一国两制的先例,却不曾有人总结它,概括它,使之上升为理论,当然也就不可能有这方面的理论作指导。中国现行的一国两制,却是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实施的,这一科学的理论便是“一国两制”理论。党的十五大报告称“一国两制”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构想”,说它“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是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基本方针”,《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纲要》称它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造性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论纲》说它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独创性的科学理论”。有如此科学的理论作指导,最难相容的一国两制也就最能相容了。
第四,有完备的法律作保障。
为了给一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一定的保障,制定出一些相应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美国近代史上的一国两制就先后制定过两条相应的法律:一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奴隶制的存废问题由各州自己决定;二是182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密苏里妥协案明确规定,在北纬36度30分以南允许奴隶制扩展,以北禁止奴隶制存在。新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一国两制的先例,也是有法律依据的,那就是1951 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但与中国现行的一国两制相比,历史上的这两例一国两制所得到的法律保障实在太少、太不完备、太不充分了。中国现行的一国两制除了以专门的条款写入国家宪法之外,还制定了10余个专门的法律法规,其中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有九章一百六十条,约两万五千字,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部基本法从起草、修改到最后通过,历时近5年,广泛征求了香港同胞的意见,体现了香港和内地人民的共同意志。它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为香港回归后实行“一国两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它是解决香港所有重大问题最具权威性的法律,它不仅为香港同胞所接受,而且受到国际社会的赞赏,连英国政府也公开表示,这是一部值得推荐的法律。邓小平同志更是给予充分肯定, 称这部基本法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 “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16。在有科学理论作指导的同时,又有如此完备、如此出色、如此切实可行的法律作保障,最难相容的一国两制也就更能相容了。
香港回归已有一年多了。一年多来,香港和内地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一直和平相处,彼此都保持着繁荣和稳定,充分显示出一国两制的相容性,也充分显示出中国人民特别是邓小平同志非凡的智慧和才能。
四、两点论与重点论的辩证统一
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既要一分为二,又要分清主次;既讲两点,又讲重点;两点是包含重点的两点,重点是两点中的重点。这就是两点论与重点论的辩证统一。
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可以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实行两种制度”17。这句话高度概括了“一国两制”的内涵:既要坚持一个国家,又要实行两种制度。这体现了两点论。同时它又明确规定“一个国家”是“实行两种制度”的前提,这又体现了重点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解决和平统一祖国的问题上,国家的分裂是主要矛盾,制度的不同是次要矛盾。国家必须统一,制度可以不同。
邓小平同志说过:“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统一问题后,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五十年不变, 五十年之后还会不变”18,他又说:“说不变不是一个方面不变,而是两个方面不变”,“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19。他还说:“要真正做到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以后也不变,就要大陆这个社会主义制度不变”20。从两个方面讲不变,这体现了两点论。邓小平同志又指出:“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 , “社会主义是在十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21。明确了主体和前提,便明确了重点,这又体现了重点论。由于主体即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起主导作用,决定事物的性质,因此,只要中国的主体-一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不变,那么,从整体上看,中国依然姓社不姓资。
显而易见,两点论与重点论在“一国两制”理论中达到了高度的统一。
五、原则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
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原则。原则性制约着灵活性,是灵活性的前提和基础,灵活性不能违背原则性,而又能使原则性得到更好地坚持,它们是辩证统一的。
在收回香港主权的问题上,邓小平同志表现出坚定的原则性,他严正指出:“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一九九七年中国将收回香港”,“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22!即其立场是何等的坚定,其态度是何等的强硬,其言辞是何等的激烈,其爱憎是何等的分明!然而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在允许港、澳、台高度自治方面,港、澳、台地区不仅可以实行与大陆不同的社会制度,也不仅司法独立,终审权不到北京,甚至还允许台湾保留自己的军队,这又是何等的开通和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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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年6月北京第1版,第140页
②1994年2月27日《人民日报》
③1957年4月17日《人民日报》
④1992年3月l日《 资料报 》
⑤《中国共产党历史简编》,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12月第l版第184页
⑥《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89页
⑦《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90一91页
⑧《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02页
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88页
⑩《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79页
11《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64页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01页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01一102页
1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03页
1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59页
16《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52页
17《 邓小平文选 》第3卷第30页
1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9页
1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8页
20《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03页
2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页
2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7页
此文曾载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1年1月出版的《邓小平理论研究系列丛书》第3分册《邓小平哲学理论研究》,被列为第九章,原文标题为“姓社与姓资,一国统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