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实行贫困生认定新规,规定“就餐卡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有与学生身份不相符合的高档消费现象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很快,有评论者认为此举不妥,因为抽烟是主观行为,而贫困不贫困有客观的标准;因抽烟而取消贫困生认定,学生享受不到资助,加重家庭负担;学生抽烟是习惯,而贫困生认定是一种帮扶制度,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学校应帮助学生改掉坏习惯,取消贫困生认定的责任。如果学校因为学生抽烟就取消其贫困生认定资格,既不利于学生改掉抽烟的坏习惯,造成逆反心理,也使学生抽烟取证难。
读到这样的理解,并不意外。“习惯性反对”或者“习惯性质疑”,正是现在一些评论的习惯套路。这样的评论,与其说能够让人获得任何有益的思考,不如说能增进人们对“脑残文体”的偏见。
资助贫困生有多种形式,任何一种资助,都以使贫困学生较为顺利地完成学业为目的,而非仅仅给予贫困学生以生活的改进。如果有贫困学生,一面拿着资助,一面抽烟、酗酒、赌博、经常在外高额就餐、与学生身份不相符合的高档消费,那就失去了助学之义。
“只有家庭经济困难者才能被认定为贫困生,才有获得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的资格”,这是没有问题的,贫困资助不能发给不贫困的学生。湖北经济学院的规定,对此也不形成否定,它只是说,学生并非贫困就要享受到助学,还要视资助是否被用于学业而定,“贫困”是资助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现在的资助程序,应该说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它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只有被认定为贫困生,才有资格获得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这样的认定,实为多此一举。家庭经济困难,就应被认定为贫困生。家庭困难就是贫困学生,实际上是确认在中国不宜将18岁作为自立的起点,不能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承受“为何不自立”这种接轨于国际惯例的质问。
贫困生是否受到资助,应取决于资助是否被用于学业。这就是抽烟、酗酒、赌博、高消费等行为,不应被资助的原因。一个经济困难的学生有上述行为,不是就不能认定为贫困,而是他即使贫困,也失去了受资助的资格,因为上述行为有违资助的本意,与资助的目的不相吻合。严格地说,资助单位或者个人没有义务教育受资助者应有怎样的生活习惯,资助者也无权强加给受资助者特定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但有权利选择将资助给予具有何种生活习惯的人。
前几年,一些地方确认低保资格时,曾经推出一些规定,家庭里安装电话,拥有手机、空调、冰箱、汽车,生活水平明显高出低收入,不能获得低保。这显示了对最低保障“保得其所”的关切,意在甄别受助资格,然而标准粗疏,对“生活必需品”的认定过于严格,例如安装电话、拥有手机冰箱,在现代城市生活里应被视为必需品,而非可有可无,以之剥夺低收入者的受助资格,不合情理。
对大学生来说,抽烟、酗酒、赌博、在餐馆大额就餐等,无一可视为生活的必需。非贫困的学生有这些习惯,人们可给适度的建议,但选择终究在个人手中。贫困的学生有这些习惯,选择当然仍在个人手中,但人们是否资助,选择则在资助者手上。一个贫困学生既要保持不必要的消费,又要获得他人的资助,是没有道理的。
在低保资格中,还有一些地方规定低保户必须参加义务的公益劳动。这就不是资助贫困,不是约束受资助者不得有哪种层次的生活支出,而是要求贫困者必须以何种主动积极的行为换取受保障的资格,从而使贫困受助的权利变成了一种交换性的事务,这是必须反对的。湖北经济学院将资助贫困生与没有抽烟、酗酒等不必要支出挂钩,这并非要求贫困生必须努力学习以获得优等学业、做模范学生等,应视为合适的要求。
贫困大学生中有多少人抽烟、酗酒、赌博?我并不了解,但想必不至于普遍。把这些行为排除在资助之外,既不会影响到多数贫困生,也不能说为难了贫困学生。但这样的规定,可以表明资助的性质:它是助学行为,而且未附带不合理的条件,它并不要求受助者必须做标兵、模范、优秀人物,或者必须与资助者有同样的思想观念和价值主张,只是强调资金必须用于完成学业而已。这样的规定,是不应该被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