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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三高中生伤同学落法网 法律“放”他们高考
阅读: 670 次  我要评论( 0 )  收藏   2011/9/17 16: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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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高三的5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系沈阳首次在未成年人案件中采用定罪免刑
晨报讯 5名未成年人的命运,因法院的两次判决发生了改变。
从一审被判拘役,到终审免予刑事处罚,正值高三的5名学生可以正常参加高考……
打同学致人轻伤害, 5被告人一审判拘役
昨日上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厅内,小飞(化名)和另外3名同龄人站在被告席上,他们均为沈阳市某高中高三学生。
2010年6月,当时念高一的小飞在上课期间与一名同学发生口角,因小竹(化名)替那名同学说话,小飞又与小竹发生争吵。
当天晚间放学,小竹在自家楼道内遇到了在此等候的小飞和另外4名同学,小竹遭到5人殴打,造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鉴定为轻伤害。
事发后,小飞和一名参与打架的同学在家长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另外3名参与打架的嫌疑人也相继落网。5名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且均为未成年人,原审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处5被告人拘役五至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
宣判后,小飞等二人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厅经审理查明,认定5人犯罪事实成立。
改判后仍存“案底”,但免除报告义务
鉴于他们都是未成年人,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已达成谅解协议,同时两名上诉人有自首情节,3名原审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并均系在校学生。法院还在调查中发现,5名被告人即将面临高考。“首先是初次犯罪,另外学校给5名被告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校期间他们表现良好。如果在校期间有刑罚,那么根据教育部门规定,很可能会被开除,也就是说他们很可能无法参加高考。”法官栾晶晶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改判5名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免予5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同时对5被告人当庭进行训诫,并责令具结悔过。这是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沈阳市首次采用该非刑罚处理方式。
昨日宣判中,1名被告人因生病未到庭,其余4名被告人站在了被告席上,他们穿着校服,略显稚嫩的脸显着紧张和不安。
“亲爱的爸爸妈妈,还有关心我的叔叔阿姨,真的对不起,我很后悔一年前我犯了这么大的错,给同学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当庭,4名被告人分别宣读了悔过书。
他们在判决书上签下名字时,坐在旁听席的家长说:“这意味着他们能继续在校学习,而且能够正常参加高考了。”
“如果被判处刑事处罚,他们在今后求学就业时,有义务向对方进行报告。改判后,孩子们将免除报告义务,但前科仍然被记录在案。”栾晶晶称,这对于即将参加高考的他们来说,已经是在法律上的最大宽限。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都是什么?
对本案中出现的一些法律名词,法官栾晶晶进行了解释。
训诫:是指法院在法庭上对被告人予以批评、谴责、教导或者告诫,责令其改正的一种教育方法。
责令具结悔过:是指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形式保证悔过自新,不再重新犯罪的一种教育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源: 华商晨报 编辑: yanan 返回顶部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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