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打黑大审判”一审判处3人死刑、3人死缓。其中的两个黑老大杨天庆和刘钟永,一个是横行重庆主城的“渣霸”,用血腥暴力3年内将一个区的倒渣费最高涨了8倍;一个是暴力垄断南川区煤炭收购的“煤霸”,连查处其非法运煤车辆的执法人员也被殴打、威胁。重庆“打黑大审判”将陆续对十余个涉黑团伙依法作出裁决。这向公众传递的是“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积极信号,表明政府绝不容许任何人、任何势力以强权践踏法律和社会秩序,损害人民利益。
(1)重庆“打黑大审判”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哪些特征?
(2)根据上述结论,简要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解析】本题结合材料,运用课本基础知识回答即可。
【答案】(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反映,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重庆“打黑大审判”表明,我国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也表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2)由以上结论可知,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2.有人认为,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求司法机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对这一观点进行评析。
【答案】(1)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