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1、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它们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5、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
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