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2日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绩效工资”即一种将雇员薪酬待遇与个人业绩、工作成效密切挂钩的工资计量形式——工作绩效高、干得好,工资待遇就高,反之则低。其反面,正是我们熟悉的“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工资制。因此,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绩效工资,有利于充分体现个人的劳动价值和工作技能,实现多劳多得,也有助于单位调动和激励员工潜能,提升工作效率、节省成本。
不过,要使绩效工资的上述好处和价值真正发挥出来,恐怕还要进一步斟酌——比如说,事业单位的“绩效”究竟是什么,又如何厘清和界定?
在我国,“事业”主要是一个与“企业”相对的社会组织概念,是以服务社会公益为基本目的的非营利公益组织,正如古人所说“举而措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而后者则以私益为基本目的和首要出发点,最大程度追逐自身“利润”实乃其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