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100所名校2013届高三学期初考试示范卷语文(2012.08)
以乐为法,以乐治国,在今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事。因为,依现代观念,能用来治国者须具国家强制力,而音乐只属娱乐人、教育人、感化人的艺术门类。然而,中国古代的四大“法”——礼、乐、政、刑,它们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都是治国工具。《礼记》中对这四种“工具”分工讲得极为清楚:“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记•乐记》把“礼乐”置于优先位置,把“刑”放在最末位,正是儒家重礼乐、“德主刑辅”、“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思想的集中体现。《尚书大传》记载,周公“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王,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成王”。《礼记•明堂位》也说:“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颂度量而天下服。”这两种记载清楚表明,周公用以治国的根本大法,首要工具只是礼与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