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3日),省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集立法意见。相对于1998年出台的老条例,新条例对“见义勇为”进行了重新定义。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见义勇为确认范围扩大
条例明确,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 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相比此前的定义,新定义更加宽泛。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范围也同时扩大。“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协勤人员在工作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暴力抗拒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嫌疑人英勇搏斗的,或者在工作中 遇有治安灾害事故或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抢险、 救灾、救人的”也视为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