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分为四大职能
1. 筹集资金职能。为实现国家职能而筹集资金,这是任何社会形态的国家财政最基本、最首要的职能。如果与马克思社会产品分配原理联系起来,这又可称为社会扣除职能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之前,必须先进行种种社会扣除,这是任何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它使用于一切社会经济形态和历史发展的的各个不同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正确履行财政的筹集资金职能,就必须创造性理解和运用马克思的社会扣除原理。第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唯一的社会扣除主体,财政代表国家实行同收;实行市场经济,企业和家庭也成为扣除主体。财政应打破统收,把一部分社会扣除职能返回给企业和家庭。第二,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是唯一的社会扣除主体,所以社会总产品价值C+V+M全部都成为财政扣除的对象,财政收入占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的比重较高;实行市场经济,C+V以及M的一部分,应作为企业和和家庭进行社会扣除的对象,以使企业和家庭成为生产经营主体、投资主体,有能力维持简单再生产,实现扩大再生产,财政扣除的对象主要是一部分M,以维持社会公共消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第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进行社会扣除的双重依据…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混而不分因而财政筹集资金的两种形式…税和利也是混而不分;实行市场经济,则要求国家职能“政”“资”分离,财政收入形式税利分流。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信用关系进一步向国家领域渗透,要求突破财政分配无偿性的界限,实行无偿筹资与有偿筹资相结合,强化国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