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等三个分编中都有所体现。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①让破坏环境者的违法成本提高,倒逼企业调控政策变化
②实现了绿色发展从理念到制度的飞跃,用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③折射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浸润着新时代的价值理念
④确保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民事法律关系
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