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继承人丘某因病于2021年10月去世,他与妻子阿霞于2018年生育一子小霖。丘某生前立有《财产处置遗嘱》一份,将他名下 A 市花都区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以及 B市丰顺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均指定由他的父亲继承。丘某去世后,阿霞母子与丘某父母就遗产继承分割产生争议,闹上法庭。本案中( )
①丘某所立遗嘱应为其儿子小霖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②父母、配偶、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均分遗产
③花都区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并不完全属于丘某的遗产
④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应按遗嘱分配遗产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答案】A
【解析】①:依据题意,本案中丘某之子小霖为未成年人,丘某所立遗嘱应为其儿子小霖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①入选。
③:该房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丘某与阿霞各占有二分之一份额,即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丘某的遗产,所以,花都区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并不完全属于丘某的遗产,故③入选。
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故②不选。
④: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遗嘱系真实意思表示,本应予以尊重,但丘某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儿子年纪尚幼,属于继承法律上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未保留儿子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就此剥夺其儿子的继承权,必造成其生存危机,与继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故④不选。
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