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和律自古以来就不同。夏、商、西周直至春秋时期称法律为刑;春秋战国之际,改称法律为法;商鞅变法时进一步改法为律。此后,自秦汉至明清,除宋朝律典称刑统,元朝称通制、条格等外,其它各个朝代基本都称法律为律。古代“刑→法→律”演变趋势的合理解释是
A.反映法律名称的变化 B.表明社会的本质变化
C.体现法律制度的发展 D.说明治国思想的质变
2.据史载,唐太宗曾经让臣下清点隋亡后留下的仓库,没有想到,经过隋末唐初数年战争,
库存量竟然足以让唐朝老百姓不用劳动也可以使用好多年。据此,隋朝短命而亡的最大
教训是
A.赋繁役重激化矛盾 B.国富而不与民共享
C.穷兵黩武暴政而亡 D.统治者志大而才疏
3.社会救济是历代王朝实施“仁政”的重要内容。明律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
贫穷无亲属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这是正律中首次
纳入社会救济保障条款。与社会救济主张无关的是
A. 孔子“富而后教” B. 孟子“民贵君轻”
C. 墨子“兼爱交利” D. 韩非“以法为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