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兴衰
1.发展演变
(1)夏商周三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礼”并立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包括“礼”和“刑”两个方面。三代强调礼治,特别是西周,形成了完善的礼乐制度,用礼制来区分贵贱,明确等级,维护统治秩序。同时,以惩处为中心的刑罚制度也已经形成。但是,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而是各自为用。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要用于控制社会下层劳动人民。商、周建立起“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法律制度。
(2)春秋战国至秦朝——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①春秋后期,以郑国子产“铸刑书”(前536年)和晋国赵鞅“铸刑鼎”(前513年)为标志,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宗法体系开始向成文法制转变。
②经过春秋时期的演变,到战国变法以后,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应,法家思想在三晋兴起,并在赵、魏、韩和秦国得到了广泛贯彻,通过变法,这些国家建立起以刑罚为主体的成文法律体系。
③秦朝崇尚法治。秦律“密于凝脂”,在各个领域“皆有法式”;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刑,严刑酷法。
(3)两汉至隋唐——法律儒家化阶段
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阶段
自宋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