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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任官遵循的回避制度
黄金辉
地域回避,是指任职官员的籍贯与就任地区不得相同或接邻。明清继承唐宋以来的地域回避制度,并形成以地方官的职权范围和职能性质决定回避范围大小的原则。明初制定了任官“南北更掉法”,后将回避范围调整为回避本籍。清政府顺治二十年规定“督、抚以下,杂职以上,需回避本省”,不允许手握实 权的总督巡抚、知府知县等地方掌印官在本省内任职。同时规定“在京户部司官、刑部司官,回避各本省分司”,以防止两部官员在涉及本省赋税、财政、刑事案件上徇私弊。清朝还对官员地域回避的里程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雍正时期进一步扩大官员回避对象,把佐贰杂职也囊括到五百里内的回避之列。乾隆后期吏治腐败,一些异地为官的长官和掌管钱粮的胥吏、幕友合谋,为害乡里。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清政府规定佐贰杂职必须在五百里以外任职。候补官员要回避距本籍五百里以内的职缺。清朝有满洲、蒙古、汉三支八旗军,汉八旗最早按照汉官回避惯例,不准在直隶所在府、道、县五百里内驻防。起初,清政府没有要求满八旗回避。清兵入关后,为彰显“满汉一体”,不仅要求满八旗回避五百里以外,还要求回避田庄所在籍贯。
亲属回避,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员,避免在同一衙门,或有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 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明朝严格限制京官与王府结亲,如果两者有姻亲关系,京官需外调地方。乾隆时期进一步把官员的亲属回避范围扩大到外姻亲属,包括母亲的父亲和兄弟、妻子的父亲及兄弟、自己的女婿、亲外甥等。
职务回避,是指一些官员不能担任某些特定职务。一是监察官的回避。明朝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署同族则以下回避上。科道官员(六科给事中和监察御史)属于监察官,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