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经济健康繁荣的背后有着一个重要的内容——商业活动中的诚信思想。唐代的商业活动中的诚信思想主要依靠商人们自觉地遵守奉行,同时也通过契约制度等政策法令予以约束;政策法令对诚信思想的推动、促进又反过来促使商人更加自觉地在其商业活动中以“诚信”理念经营。
唐代的契约文书是经济活动中产生纠纷时进行法律裁定的依据,同时也是该时期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诚信从事买卖活动的重要形式。契约文书的出现深刻地影响着后世的经济生活。在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买卖契约制度方面,唐代获得了长足发展,契约文书大量出现,成为了诚信思想的见证。并且出现了契约的“样文”,类似于现在的“格式合同”。这极大地方便了当时的人们签订契约和进行不动产市场交易,使契约的内容及其形式实现了较大程度的规范化、固定化、合理化。就现存的唐代契约实物来看,唐代契约的内容、形式及其种类等内容通常先依据民间惯例执行,即民间惯例获得了官方的认可,慢慢得以固定化。契约签署的方式则多种多样,可通过签字、加盖私印等方式签订契约。在进行一些日用商品买卖时,唐人也常常签订契约。
唐代货币流通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个重要的现象:信用货币“飞钱”的出现。“飞钱”是唐代商家为解决货币流通困难而发明的货币汇兑方法。唐代诸道进奏院、诸军、诸使经常要将从各州府征收来的赋税、盐钱和各种收入折合成货币后运送到京城,但是京城的商人们又需将大量的货币缴纳给上述朝廷的各类机构,于是由这些机构向京城的商人们发放“文券”。此“文券”类似于当代的汇票。商人们从朝廷上述相应机构获取“文券”后便“轻装趋四方”。商人们在外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需要大量现钱之时便到各地衙门领取。这对后来历朝历代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