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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明代“一条鞭法”和清代“摊丁入亩”政策的推行,作为乡村基层的里甲制度逐渐流为一种形式。国家将缴纳赋税的职能交给民间社会自行办理,由此形成了明清的“基层社会自治化”。而且,地方政府往往也因人力、财政上的困难,而难以有效地组织地方上的公共工程、福利机构和教育设施等,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公共产品的提供很大程度上依靠乡贤。既然地方政府财政不足,只能依仗“乐善好施”“笃行仗义”的乡贤了。在筹建过程中和经营管理上,地方乡贤也参与其中,如清代《牧令书》卷七记载:“地方利弊,生民休戚,非咨访绅士不能周知……况邑有兴建,非公正绅士不能筹办,如修治城垣、学宫及各祠庙,建育婴堂,修治街道,俱赖绅士倡劝,始终经理。”他们不仅在经济上支持公共事务,而且在发起、经营、管理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明清时候的乡贤能够在乡村发挥作用,与国家的基层制度和社会的变迁紧密相关。
另一方面,乡贤在明清时期的发展与乡绅阶层的兴起紧密相关。广义上的乡绅是指“士之居乡者”。乡绅又可分为官绅、学绅和商绅。官绅是指曾经或现任官员在乡者;学绅是指那些有功名或学衔但又尚未入仕者;商绅是指那些具有商人身份的士绅,其在地方上具有一定权威并获得民众认可。
明朝中叶以后,乡绅阶层渐渐形成,主要原因有:其一,退休官员多返回本籍。明代朝廷规定官员辞官或退休一律给驿还乡,致仕官不得留住京师和任所地。其二,“学绅”在地方上的累积。明代学校系统完备,士人一般都可在本地官学入学。拥有一定功名和学衔的士人,除非因违反学规、受处分剥夺学籍和功名外,其身份可以一直保持下去。而且,地方上举荐待入仕者多,官缺少,生员则绝大部分终身与仕途无缘。除了少数人离乡谋发展之外,大多数人都留在本乡。
这些乡绅由科举制、学校制和捐纳制产生,社会地位相近,朝廷赋予他们各种政治、经济、司法方面的特权,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同时,他们与乡土社会联系比较紧密,是一个社区中的领导者。他们在维护乡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