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政府的职能
1.从履行“主体”理解政府职能
(1)履行政府职能的主体必须是各级政府,如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及组成部门(政府一般设公安、司法行政、国防、外交、财政、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科技、文教、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等职能机构,分别管理国家各方面的行政事务)。
(2)其他国家机关如人大、法院、检察院履行的是其他国家职能,不是政府职能。
(3)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等不是国家机关,不能履行国家职能。
2.从微观上理解经济职能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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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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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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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社会经济发展、地区发展、行业发展不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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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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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交易原则,保障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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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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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生产安全,处理突发性、群众性事件,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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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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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良好经济发展环境和市场信息,提供基本的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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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分经济建设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职能与政府加强社会建设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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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点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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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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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于为市场主体服务,如汇集和传递经济信息,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政策支持、为中资企业对外应诉提供政策指导等,目的是为市场主体发展经济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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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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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针对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如保护公共环境、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目的是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和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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