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从历史来看,不像单一制国家那样一般是先有国家,后有地方,即由中央政府设立、合并或撤消地方行政单位,确定和变更行政区划,并授予地方政府某些权力。美国是先有州,后有国,全国政府的权力是来自原来的独立的各国所变成的州,但它又不同于邦联制,在邦联体制下,由各盟国把某些权力“授予”邦联的统一机构,邦联机构只有获得各盟国的一致同意才能采取某些行动,更重要的是:各盟国随时可以收回它所授予的权力,这意味着它随时可以退出邦联。而美国的全国政府的权力是由原来的各国让与的(delegate),不是授予而是转让、委托给全国政府一部分权力,权力一经让与,并经宪法所规定,便不能再索回。因此,美国联邦制的特点就是:由联邦宪法将政府权力划分给全国政府和各州政府,分别授予了重要职能,全国政府和州政府双方的权力都不是由对方授予的,而是由宪法赋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