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它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学习中,有的同学提出:这里的“自治机关”只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为什么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简单地来说,原因是自治区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和一般行政区域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行使相同的职权。因此,它们不是自治机关。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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