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9日下班后,电焊工王某收拾好东西准备离开公司,主管要求他留下加班。王某表示自己身体不适,忙了一天了,不适宜继续工作。主管坚持要求王某加班,王某没有理睬,径自离去。
5月6日,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5月7日,王某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了情况,要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13年7月9日,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王某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 539.6元。
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公司觉得很“冤枉”,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你认为公司“冤枉”吗?为什么?
(2)此案例对劳动者有什么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