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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民主宪政之路

阅读:866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2/9/15 16:56:28
山东省枣庄市第十六中学 刘秀云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经历了由专制到民主、由人治到法治的历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宪和修宪就成为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中国的制宪和修宪过程体现了新中国的民主宪政建设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1、1954年宪法:
1949年建国之初,百废待兴,没有条件制定宪法,新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在各种条件具备以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1954年宪法。该宪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和重要原则,为后来宪法和宪政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1975年宪法: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使我国的宪政遭到严重破坏。针对社会上日渐壮大的反对“文革”的思潮,新中国的第二部宪法于1975年通过。这部宪法深深地打上了“文革”的烙印,它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贯穿权力至上、权力集中的理念,忽视人民的合法权利,国家机构的设置也非常混乱,篇幅仅仅有30条,“左”的倾向十分严重。
3、1978年宪法:
1976年文革结束后,人们普遍认识到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以及文革中颁布的1975年宪法的不合时宜,于是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了1978年宪法。它宣告了“文革”的结束和新时期的开端,但未能彻底清理“文革”期间“左”的思想影响,无法澄清一些重大理论是非,仍残留了一些“文革”的精神和制度,是一部过渡性的宪法。
4、1982年宪法: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形势,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继承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教训,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和扩大公民基本权利、改进国家机构等内容,是四部宪法中较好的一部。
随着时代的突飞猛进的发展,1982年宪法开始显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对经济体制的规定过于详细、僵硬。1982年宪法至今已经经历了4次修改。
第一次修正——1988年修宪: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主要内容包括: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次修正——1993年修宪:主要是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三次修正——1999年修宪:主要是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四次修正——2004年修宪:主要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承认公民的财产权;土地的征收征用要符合严格的条件等内容。这次修宪反映了中国的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的程度后,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国家和整个社会也都更加注重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权和自由。
新中国的多次的制宪和修宪,树立了宪法的权威,保证了社会和谐稳定,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又推动了中国政治文明的完善、民主法制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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