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构想是邓小平同志提出并使之成为科学理论的,然而,还有人为它奠过基,这便是毛泽东和周恩来。
一、毛泽东、周恩来关于和平解决香港和台湾问题的设想,为一国两制构想规定了总的原则,指明了总的方向。
1949年大陆即将全部解放时,为了打破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保留港澳地区作为国际通道,我国没有立即收回香港和澳门的主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从来不承认强占港澳地区的不平等条约。周恩来代表我国政府多次声明“香港的主权总有一天我们是要收回的”(收回香港的主权,不就表明“一个国家”,即“一个中国”的立场吗?),但是他又指出,香港是自由港,“不应该社会主义化”(这不就是说香港应该保持其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吗?),“要完全按资本主义制度办事,才能存在和发展”,同时他还指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后来,我们不正是这样解决的吗?)(《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年6月北京第一版第140页)
关于台湾问题,早在50年代,我们党和政府就曾提出过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设想。1955年5月,周恩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即提出“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毛泽东先后提出了“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等一系列政策主张,并进而表示:如果台湾回归祖国,一切可以照旧(“一切可以照旧”,不就是说台湾可以保持其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吗?)(1994年2月27日《人民日报》)
1955年7月,周恩来会见外宾时又指出,国民党和共产党合作过两次,第一次合作有国民革命军北伐的成功,第二次合作有抗战的胜利,这都是事实。为什么不可以第三次合作呢?1958年10月,毛泽东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起草的《告台湾同胞书》中重申,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没有两个中国”(这不就是“一国两制”中的“一国”的意思吗?)。同时,向台湾当局提出结束海峡两岸军事对峙的办法,即“建议举行谈判,实行和平解决”等等。
毛泽东和周恩来的上述主张,实际上就是对和平统一中国方式的一种探索和设想,实际上就是“一国两制”构想的萌芽。由于受国际环境和国内因素的制约,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些主张和设想未能完全付诸实践,但是它为后来“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规定了原则,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对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具有很大的启迪性。
二、周恩来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提出一国两制构想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1953年12月,我国和印度就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开始在北京举行谈判,周恩来在同印度代表团的谈话中,第一次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得到印度方面的赞同。1954年6月,周恩来应邀先后访问印度和缅甸,分别与两国总理发表了联合声明,一致同意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中印、中缅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并倡议将这一原则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后来,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并被写进许多国际文件之中。
邓小平曾经指出:“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现在进一步考虑,和平共处的原则用之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的某些问题,恐怕也是一个好办法。根据中国自己的实际.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6—97页。)
可见,周恩来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实际上,一国两制构想就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活用。
三、毛泽东、周恩来以其卓有成效的外交活动,为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周恩来继1953年12月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后,1955年4月在万隆举行的亚非会议上,又提出了“求同存异”的方针,得到与会国家的一致赞同,从而推动这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从此以后、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求同存异”方针的指导下,在毛泽东和周恩来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广交朋友,同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终于使我国在1971年10月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在中美关系方面,在毛泽东、周恩来的不懈努力下,先是促成了1955年8月在日内瓦举行的中美大使级会谈,以后又改由两国驻波兰大使在华沙继续进行不定期的接触,再后来邀请美国乒乓球队访华并让我国乒乓球队访美,巧妙地开展“乒乓外交”。1972年,毛泽东、周恩来又邀请美国总统尼克松访问我国,中美发表了(联合公报),从而打开了中断20多年的中美两国人民友好往来的大门,并最终促成了 1979年的中美正式建交。美国承认一个中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就为中国大陆与台湾以和平方式实现统一,排除了一大外部障碍,也就为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毛泽东、周恩来制定并实施和平解放西藏的决策,为一国两制构想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又一历史实践的依据。
邓小平在谈到“一国两制”问题时,曾经指出:“历史上不是没有这样的先例”(1992年3月1日《资料报》)。笔者通过翻阅古今中外的史料,已先后发现过四例,其中有一例发生在新中国50年代初期到60年中期的历史上,主要是由毛泽东、周恩来创造的。
从1951年10月西藏和平解放到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之前的15年间,西藏实行的是一制,除西藏之外的其他地区实行的另一制,而且无论是西藏,还是除西藏之外的其他地区,其社会制度在这15年间都发生过一次变更,使这15年分别呈现出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
从1951年10月西藏实现和平解放到1959年3月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之前,作为新中国一部分的西藏,并未改变原有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明确规定,西藏现行的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刺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和职权,应予维持,各级官员照常供职。毫无疑问,西藏这一阶段的社会制度依然是封建农奴制度。
从1959年3月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到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之前,西藏的社会制度既不是封建农奴制度,也不是社会主义制度,而是新民主主义制度。说它不是封建农奴制度,是因为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以后,农奴和奴隶获得了做人的权力,分得了田地和牲畜,自己的劳动果实也归自己所有。说它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是因为西藏在废除封建农奴制度以后,实行的是劳动人民的个体所有制,而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1959年5月6日,周恩来在会见苏联等11个国家的访华代表团和驻华使节的谈话中指出,西藏改革的前途是走向社会主义。这就清楚地表明,处于民主改革之中的西藏正在走向社会主义,即正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显然其社会制度当然只能是新民主主义制度。
在相同的15年内,在除西藏之外的其他地区,从1951年10月至1956年12月,实行的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从1957年1月至1965年8月,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因为毛泽东说过,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89页),“按照党的总路线,是要过渡到社会主义”(《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90—91页)。众所周知,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是在1956年12月。可见,在新中国的历史上,除西藏之外,1957年开始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在1957年以前属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实行的是新民主主义制度。
建国初期,毛泽东是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周恩来是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毫无疑问,他们是和平解放西藏的主要决策者和实施者,他们为一国两制创造了又一先例。
如前所说,邓小平在谈到“一国两制”时,曾经指出:“历史上不是没有这样的先例。”言及先例,一定有所指,也一定有所思。由彼及此,通过借鉴和取舍,昔为今用,这是顺理成章,自然而然的事情。由此可见,毛泽东、周恩来确实为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又一历史的和实践的依据。
至此,从以上四个方面,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毛泽东、周恩来确实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奠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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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曾载新华出版社1999年12月出版的《世纪之交的研究与探索》
此文曾获湖北省暨中南六省党史研究学会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