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既要一分为二,又要分清主次;既讲两点,又讲重点。这就是两点论与重点论的辩证统一。这种辩证统一,在“一国两制”构想中,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体现。
其一,在“一国两制”内涵中的体现。
邓小平指出:“中国可以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实行两种制度”。
这句话高度概括了“一国两制”的内涵:既要坚持一个国家,又要实行两种制度,这体现了两点论。同时,它又明确规定,“一个国家”是实行两种制度的前提,这又体现了重点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解决和平统一祖国的问题上,国家的分裂是主要矛盾,制度的不同是次要矛盾。国家必须统一,制度可以不同。
其二,在“两个方面不变”中的体现。
邓小平说:“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统一问题后,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之后还会不变”,他又说:“说不变不是一个方面不变,而是两个方面不变” ,“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他还说:“要真正做到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以后也不变,就要大陆这个社会主义制度不变”。从两个方面讲不变,这体现了两点论。邓小平同志又指出:“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在十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明确了主体和前提,便明确了重点,这又体现了重点论。由于主体即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决定事物的性质,因此,只要中国的主体——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不变,那么,从总体上看,中国依然姓社不姓资。
其三,在“自治”与“统一”中的体现。
邓小平同志在谈到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设想时,一方面指出:“祖国统一后”,台湾可以高度自治,“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台湾在对内政策上可以搞自己的一套”,“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设想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另一方面,他又指出:“我们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没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方面他指出,“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有其它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另一方面他又指出:“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利益”。一方面他指出“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另一方面他又指出:“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总之,邓小平同志一方面主张台人治台,高度自治;另一方面又强调自治要有限度,不能完全,不能损害国家的统一,这体现了两点论。邓小平同志又特别指出:“问题的核心是国家统一”。可见,在“自治”和“统一”这两点中,统一又是重点,这又体现了重点论。
两点论和重点论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的方法论,它们如此密不可分地统一于“一国两制”构想之中,显示出邓小平同志非凡的辩证思维能力,也表明“一国两制”构想是科学的构想。
参考文献:《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0、217、219、218、103页
此文曾载红旗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的《当代教育与科学管理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