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在《历史上的一国两制给我们的启示》一文中,为引出启示,以详实的史料和较大的篇幅,展示过古今中外一国两制的先例,中国北魏时期的一国两制(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北美自独立战争以后至南北战争以前的一国两制(奴隶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未沦陷地区的一国两制(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和新民主主义制度)。
今年年初,笔者在翻阅史料时,又发现在新中国的历史上,也曾有过一国两制的先例
从1951年10月西藏实现和平解放到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之前的15年间,中国实际上也处在一国两制的状态之中,西藏实行的是一制,除西藏之外的其它地区实行的是另一制,而且无论是西藏,还是除西藏之外的其它地区,其社会制度在这15年间都发生过一次变更,使这15年分别呈现出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
从1951年10月西藏实现和平解放到1959年3月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之前,作为新中国一部分的西藏,并未改变原有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明确规定,西藏现行的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和职权,应予维持,各级官员照常供职。该协议虽然也提出了“西藏的社会制度必须加以改革”,但是,由于西藏地方政府内一小撮上层发动分子顽固地维护野蛮的封建农奴制度,千方百计的阻挠西藏社会制度的改革,破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直至发动武装叛乱,西藏社会制度的改革因而极其艰难,极其缓慢,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毫无疑问,西藏这一阶段的社会制度依然是封建农奴制度。
从1959年3月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到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之前,西藏的社会制度既不是封建农奴制度,也不是社会主义制度,而是新民主主义制度。说它不是封建农奴制度,是因为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以后,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农奴和奴隶们获得了做人的权利,分得了田地和牲畜,自己的劳动果实也归自己所有。说它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是因为西藏在废除封建农奴制度以后,实行的是劳动人民的个体所有制,而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1961年4月2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明确要求西藏“集中力量把民主改革搞彻底,让劳动人民的个体所有制稳定下来”。1995年9月1日,《人民日报》为庆祝西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发表社论指出:“1965年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掀开了西藏历史的新篇章。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昔日的农奴和奴隶成了新社会的主人,各族人民建立了自己的人民民主政权,走了上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这也清楚地表明,西藏在自治区成立之前的民主改革时期,还没有走上社会主义大量,还没有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说它是新民主主义制度,是因为当时西藏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1953年2月,毛泽东在一次讲话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1959年5月6日,周恩来同志在会见苏联等11个国家的访华代表团和驻华使节的谈话中指出,西藏改革的前途是走向社会主义。这就清楚地表明,处于民主改革之中的西藏正在走向社会主义,即正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显然属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其社会制度当然只能是新民主主义制度。
在相同的15年内,除西藏之外的其它地区,从1951年10月至1956年12月,实行的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从1957年1月至1965年8月,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因为毛泽东同志说过,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①。“按照党的总路线,是要过渡到社会主义”②。众所周知,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是在1956年12月。可见,在新中国历史上,除西藏之外,从1957年开始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在1957年以前属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实行的是新民主主义制度。